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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张宝平、王志勇、王洁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张宝平,王志勇,王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原告刘海龙,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被告张宝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被告王洁,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与被告王志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张宝平、王志勇、王洁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