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张宝平、王志勇、王洁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张宝平,王志勇,王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原告刘海龙,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被告张宝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被告王洁,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与被告王志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张宝平、王志勇、王洁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