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洪黎咏与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黎咏,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1号原告:洪黎咏。被告: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黎咏诉被告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黎咏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本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黎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黎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黎咏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