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联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联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之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联某某有限公司到期未还租金696703.20元、违约金769500元、设备回收费用402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95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69083.20元(其中:到期未还租金696703.20元、违约金769500元、设备回收费用40267元、诉讼费39523元、申请执行费23090元)及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