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小春与被告谢英明、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春,谢英明,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151号原告曾小春,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钟建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英明,男,汉族,1957年5月23日生,住赣州市被告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谢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曾小春与被告谢英明、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谢英明、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英明、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曾小春提供担保的房屋。三、查封案外人温国华提供担保的店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一五年十二日九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