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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5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安与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057号原告郑安。被告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49号1层101号、2层201、202号。法定代表人毛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骑士时尚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皮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