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慧琴、郝太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慧琴,郝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区新区。被执行人李慧琴,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郝太平,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58606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79.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慧琴、郝太平存款59385.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