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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付萍、何耷傧与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萍,何耷傧,赵洪,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4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付萍。原告何耷傧。委托代理人潘晓阳,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被告张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萍、何耷傧诉被告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萍、何耷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张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萍、何耷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萍、何耷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0元,本院减半收取7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40元,由原告付萍、何耷傧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