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5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张某某,(缺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约定被告上门为婿,婚后被告不关心家庭生活,长期与自己两地分居,且两人语某甲难以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至今两年以上。现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8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婚后关系一般,2009年3月20日生一女孩李某乙。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原告在咸阳,被告在西安,孩子由原告父母看管,双方很少见面,亦很少沟通。2011年原告回西安打工,在北郊与被告租房共同居住半年,因被告经常上网、不关心原告等,双方难以语某甲沟通,时有争吵。同年下半年,原告回长安打工,在韦曲租房居住。2012年被告搬回长安与原告共同居住1年,其间因被告未找到工作,加之双方因性格不合、某甲语不投而有争吵,后被告前往临潼打工,很少往来沟通。2014年9月,被告又搬回长安原告住处,并在韦曲打工。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既而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生活,且因双方性格原因,难以语某甲沟通,为琐事时有争吵,相互漠不关心,亦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据此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男女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每年12月底给付一次。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