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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某、彭忠刚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忠刚,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清镇市。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彭忠刚,喊名“建国”,无业。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晓霞,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某,经营汽车修理店。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24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彭忠刚、饶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彭忠刚、饶某及被告人彭忠刚的辩护人杨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老陈”(另案处理)合谋到江西偷柴油。陈某二人先向饶某租用了一辆比亚迪轿车用于作案偷柴油,并将轿车后排座位拆掉,还叫饶某从轿车前部电瓶处接了一根电线到轿车内。过了一段时间,陈某二人改租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用于作案,并叫饶某帮忙改装车辆。饶某明知陈某二人改装车辆是为了盗窃柴油,仍然帮陈某二人拆除了轿车后排座位,并从轿车前部电瓶处接了一根电线到车内。随后,陈某与老陈驾驶该辆现代索纳塔轿车窜至南城县盗窃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南城县里塔镇,在余家堡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谢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徐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200元的柴油、周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随后又窜至万坊镇黎家边村西源组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邓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600元的柴油。201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里塔镇渔良中石化加油站盗窃了李某赣L×××××货车油箱内价值约4000元的柴油。2013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里塔镇里塔中石化加油站盗窃了黄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700元的柴油。2、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又伙同被告人彭忠刚返回东乡县继续盗窃货车柴油。2014年3月17日凌晨,陈某、彭忠刚驾驶赣A×××××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并携带一把砍刀窜至南城县,在建昌镇万年桥旁中国石油加油站盗窃了于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3000元的柴油,在沙洲镇临坊交警中队三叉路口盗窃了朱某货车油箱内价值约2000元的柴油。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彭忠刚、饶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彭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饶某为他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陈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彭忠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饶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彭忠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不准确。被告人彭忠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忠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为租车、改装车辆等准备工作都是陈某负责的,彭忠刚只是负责偷油,故对其应按从犯量刑,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彭忠刚盗窃的数额只有5000元,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老陈”(另案处理)合谋到江西偷柴油。随后,陈某先行到达东乡县,以300元每月的价格在马圩饭店租好一个房间,之后联系老陈携带抽油泵等作案工具到东乡县。陈某等人先向饶某租用了一辆比亚迪轿车用于作案偷柴油,并将轿车后排座位拆掉,还叫饶某从轿车前部电瓶处接了一根电线到轿车内。陈某等人给付了饶某4000元租车费。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等人另租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用于作案,并叫饶某帮忙改装车辆。饶某明知陈某等人改装车辆是为了盗窃柴油,仍然帮陈某二人拆除了轿车后排座位,并从轿车前部电瓶处接了一根电线到车内。陈某与老陈先后驾驶比亚迪轿车和该辆现代索纳塔轿车悬挂赣A×××××或赣F×××××假牌照窜至南城县多地盗窃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南城县里塔镇,二人进行分工,由被告人陈某负责开车和望风,老陈下车撬开货车油箱锁并用油泵抽油,二人在余家堡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谢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盗窃了徐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200元的柴油、盗窃了周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随后又窜至万坊镇黎家边村西源组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邓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600元的柴油。201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里塔镇渔良中石化加油站用上述方式盗窃了李某赣L×××××货车油箱内价值约4000元的柴油。2013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及老陈开车窜至里塔镇里塔中石化加油站用上述方式盗窃了黄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700元的柴油。后陈某、老陈二人因事返回贵州。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2月8日,南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里塔镇余家堡中国石油加油站进行了勘查,徐某、谢某二人的两辆货车油箱处可见破坏状。2.通话详单证实:陈某(151××××0424)在2013年12月8日凌晨4点7分,在南城渔良与乐志云有过一次通话记录;2013年12月9日23点42分在南城富通机械有通话记录,12月10日2点19分在南丰桥背有通话记录,5点8分至36分,分别在临川江家村、临川七里岗、东乡坪塘有通话记录;2013年12月19日5点16分在南城岳口梁家有通话记录。老陈(183××××3204)在2013年12月8日凌晨5点42分,在南城水源新村有通话记录。3.加油站的监控视频证实:2013年12月8日凌晨,赣A×××××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曾到南城县里塔镇余家堡中石油加油站停留接近被害人的货车。4.道路监控抓拍照片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上,陈某驾驶赣A×××××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来南城作案在南城县金陵饭店向南车道被抓拍;2013年12月10日凌晨5时左右回东乡在虎玗进城车道被抓拍。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7日晚上,其将赣F×××××货车停在里塔镇余家堡村旁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内,在8日早上发现货车油箱内的140升左右的0#柴油全部被盗了,被盗柴油价值约1000元。同时被盗柴油的货车还有徐某的赣F×××××、周某的赣F×××××。之后其与徐某、周某调看了加油站内的监控录像,发现在8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加油站来了一辆黑色轿车,轿车上下来的人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偷走了。6.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6日下午其将赣F×××××货车停在余家堡中石油最外道的加油道上,8日早上9点左右,其朋友打电话告诉他说货车油箱被撬了,里面的柴油被偷了。其赶到中石油加油站,发现油箱被撬,里面160升左右柴油全部被偷了,被盗柴油价值约1200元。同时周某、谢某的货车柴油也被偷了,其通过调看监控发现时凌晨5时左右,有辆车停在加油站,车上下来一个人把货车的油箱撬开偷了柴油。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7日晚上11点多钟,其将赣F×××××货车停在里塔镇余家堡中石油加油站内休息。8日早上6点多钟发现货车油箱盖被人撬开,里面的140升左右柴油被盗,被盗柴油价值约1000元。同时被盗的还有徐某、谢某的货车。后来其到调看录像,发现凌晨4点50分左右,一辆黑色轿车进入加油站,车上下来一个人将其油箱内的柴油抽走了。8.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8日凌晨4点30分左右,其将赣F×××××货车停在万坊镇黎家边村西源组附近的中石油加油站内,其就在货车驾驶室休息。早上6点30分,其准备发动车时发现油箱没油了,里面的柴油全被盗了,被盗柴油价值约1600元。其通过调看加油站的录像,发现6点零几分,有辆黑色轿车停在其货车旁,车上下来一个男子走到其货车油箱处抽柴油。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钟左右,其将赣L×××××货车停在里塔镇中石化加油站内,其在驾驶室休息。凌晨3点左右,其发动车时发现油表到底,其下车查看发现油箱盖子打开了,里面580升左右的0#柴油被偷了,被盗柴油价值约4000元钱。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其将赣F×××××货车停在里塔加油站。19日早上9点多钟,其发现货车的油箱盖子被损坏,油箱过滤网也被损坏,油箱内的700元左右0#柴油全部被偷了。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其与老陈商量好落脚东乡县在江西盗窃柴油,先是租用了饶某的比亚迪轿车盗窃柴油,后改租了何鹏大的现代索纳塔轿车,饶某明知其租车是为了盗窃柴油,仍然帮其拆除索纳塔轿车后座,并从前面电瓶接了电线到车内。2013年12月份,其驾驶该索纳塔轿车载老陈先后三次到南城盗窃柴油。12.被告人陈某的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经过其自己到现场辨认,证实其与老陈第一次在里塔余家堡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三辆货车的柴油、在万坊黎家边西源组中石油加油站盗窃了一辆货车的柴油,在里塔中石化加油站盗窃了一辆货车的柴油。13.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将自己的比亚迪轿车租给陈某使用,并按陈某的要求从引擎内接了根电线到车内,之后几天其发现陈某使用比亚迪轿车去盗窃柴油。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和老陈离开东乡后又回到东乡县,并且向何鹏大租用了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陈某要求其对车辆进行改造,其明知陈某改装轿车是为了盗窃柴油,仍然帮陈某拆除了轿车后排座位,并从引擎部位接了一根电线到轿车内,还收取了陈某70元改装费。(二)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又伙同被告人彭忠刚返回东乡县继续盗窃货车柴油。2014年3月17日凌晨,陈某、彭忠刚驾驶赣A×××××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并携带一把砍刀窜至南城县,二人进行分工,由被告人陈某负责开车和望风,彭忠刚下车撬开货车油箱锁并用油泵抽油,二人在建昌镇万年桥旁中国石油加油站盗窃了于某赣F×××××货车油箱内价值约3000元的柴油。随后,二人又窜至沙洲镇临坊交警中队三叉路口,用上述方式盗窃了朱某皖K×××××货车油箱内价值约2000元的柴油。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3月25日,南城县公安局扣押了陈某、彭忠刚驾驶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并在轿车副驾驶位置旁边扣押到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2.道路监控抓拍照片证实:2014年3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赣A×××××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行驶在南城向金溪进城方向的公路上。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7日凌晨0点左右,其将赣F×××××货车停在万年桥加油站的出口处,凌晨3点多钟,其醒来发现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的340升柴油全部被偷了,被盗柴油价值约3000元。4.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其驾驶皖K×××××货车因交通事故停在临坊交警中队门口马路上,其在驾驶室睡觉,另外有二人在驾驶室看电视看到17日早上5点左右。早上来开车时发现油箱盖被人撬坏了,油箱内的柴油都被偷了,被盗柴油价值约2000元。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证实:经其到现场辨认,在2014年3月份其驾驶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载彭忠刚在建昌镇万年桥中国石油加油站盗窃了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之后驾车至沙洲镇临坊中队附近时,又盗窃了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同时证实,其与彭忠刚到南城盗窃时,彭忠刚放了一把砍刀在北京现代轿车内,这把砍刀后被公安机关扣押。6.被告人彭忠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其与陈某从贵州到东乡县落脚,准备在附近盗窃柴油。陈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载其,并在车上放置了一把砍刀,到南城县进行盗窃。7.被告人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陈某与彭忠刚二人来到东乡县,合伙驾驶那辆改装的索纳塔轿车外出盗窃柴油。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马圩饭店的老板,其店里被抓的二个人是2014年正月十七左右住到马圩饭店四楼靠马路的房间的,这二人基本上都是晚上十点左右出去,第二天早上再回来,有时回来身上都有浓烈的柴油味。并且二人都是一同进,一同出去,不会单独进出。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某和彭忠刚驾驶的赣A×××××(假牌)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3.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24日晚上11时6分,陈某和彭忠刚在马圩饭店被公安民警抓获。饶某于当日晚上11时20分在其汽车修理店门口被抓获。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陈某的出生日期是1978年2月7日,之前多次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彭忠刚的出生日期为1974年8月29日,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饶某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12月26日,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彭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饶某明知陈某等人改装车辆是为了盗窃柴油,仍然为他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和彭忠刚共同谋划,分工明确,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被告人饶某为他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忠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忠刚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不准确。经查,对该次盗窃金额有被害人于某和朱某两人的陈述证实,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忠刚的辩护人提出彭忠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按从犯量刑。经查,被告人彭忠刚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又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货车内的柴油,并负责撬开货车油箱锁并用油泵抽油,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应定为本案主犯,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彭忠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忠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饶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彭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周国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