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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网兰与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网兰,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朱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刘网兰。被执行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直溪工业集中区横三路16号。负责人严来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刘网兰与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坛朱民初字第0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刘网兰工资人民币52500元及年终奖4000元,合计56500元,此款于2014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诉讼费606元由被告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网兰的申请,本院于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履行义务。故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展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涉及债务较多,其所有的财产在本院另案中进行处理。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及债务较多,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完毕后,参与分配,按照比例受偿。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中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及债务较多,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完毕后,参与分配,按照比例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朱民初字第0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芳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