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江秀娣与何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娣,何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24号原告江秀娣。被告何婷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秀娣与被告何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秀娣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