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898号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8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森,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王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安某某(已死亡)同系本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鼎正大都城建筑工地水电安装工作人员,被告人系水电安装组班长,每日安排该班组工人具体工作内容,安某某是普工。2014年7月9日7时10分许,已安排完当天上班工人工作的被告人,在该工地东大门的路上由西向东行走时,适逢上班迟到的安某某亦走到该路的丁字路口附近,当安某某询问被告人给其安排什么工作时,被告人以安迟到批评了他,安不服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并先动手打了被告人,被告人踢了安某某腹部一脚,后被告人被脚下泥地滑倒,安扑过去再打被告人时,被工友拉开。安在被拉开后突然倒地抽搐,工友遂拨打了急救电话120和报警电话110。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于当日7时35分时,确定安某某死亡。2014年7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4)245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左手手掌血迹,面部血迹,所穿T恤上的血迹和地面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上述血迹为李某甲所留;李某甲右手指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该血痕为安某某所留。2014年8月18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172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从送检的安某某血迹,胃内容物、肝脏、肾脏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镇静催眠药物、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氮基甲酸酯类农药、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违禁毒品以及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杀鼠剂。2014年8月20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4)病鉴字第109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安某某系因生前和他人发生纠纷、打架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被告人及安某某家属均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安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安某某家属在收到35万元补偿款后,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急救病历、考勤表、法医尸体解剖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协议书、收条、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批评了上班迟到被害人安某某,安不服,并先动手打被告人,引起互殴,被工友拉开后,安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支付了被害人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发生亦有过错,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爱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