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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胡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先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先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胡颖。委托代理人韩夏、王鸿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颖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先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