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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12年10月1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当月23日前还25万元,并于2012年11月17日前归还余款40万元。到期后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已两年,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认为,因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被告张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犯罪且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关中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