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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德敏与陈达虎、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敏,陈达虎,江苏沭阳圆觉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陈德敏,居民。委托代理人项彩纹,泗洪县陈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达虎,居民。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出资人潘安娜,系该单位出资人。委托代理人邵文兵,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敏诉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