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和健间谍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和健
案由
间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3号罪犯黄和健,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和健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和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9月3日因自制被单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8分。2012年、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和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