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柯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原告。系柯某某之妻。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某某镇南营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