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必羡与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羡,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0443号原告陈必羡,市民。委托代理人李金玲,市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成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虎,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羡与被告江苏胜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必羡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必羡负担。审判长 徐寿海审判员 张加同审判员 顾 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