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发魁与青海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程伊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魁,青海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程伊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李发魁,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青海鸿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伊乾,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李发魁与被告青海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程伊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魁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鸿翔建设有限公司、程伊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发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韩旭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