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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吴明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组织机构代76330842-5。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海于2015年1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