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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付淑彬诉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牟海洋工商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彬,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行初字第3号原告付淑彬,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忠,局长。第三人牟海洋,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原告付淑彬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需要搜集新证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淑彬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淑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付淑彬负担、审判长  刘丹审判员  XX审判员  杜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