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查关琼、李自如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孙云灿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隆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关琼,女,1962年8月14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自如,男,1947年4月18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榕坤,男,1992年6月26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计何昆,男,1985年10月28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计鸭存,男,1959年10月13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朋林,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云灿,男,1965年2月23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孙云灿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桂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及其辩护人钱朋林、被告人孙云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李自如、查关琼、李榕坤、计何昆以牟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李自如提议、其与被告人查关琼及查关琼之子暨被告人李榕坤、计何昆合谋共同出资,在该几被告人所在地陆良县以低价收购卷烟初烤烟叶后,运往德宏州贩卖,所得利益分三份,李自如、查关琼各占一份,李榕坤、计何昆共占一份。之后,几被告人陆续在陆良县收购卷烟初烤烟叶。2014年7月10日,查关琼电话联系被告人孙云灿,商定由孙云灿以运费2000元把查关琼等人运输卷烟初烤烟叶至德宏州。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孙云灿驾驶其所有的号牌为云D×××××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被告人李榕坤驾驶其所有的号牌为云A×××××江淮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至被告人查关琼家,将所收购卷烟初烤烟叶装载完毕后从曲靖市陆良县前往德宏州。被告人李自如及被告人查关琼之夫暨被告人计鸭存二人随车同行,计鸭存负责全程记账、支付油费和过路费等事宜。当日23时50分许,李榕坤、李自如在杭瑞高速公路保山至瑞丽方向保山大官市加水站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李榕坤驾驶的号牌为云A×××××江淮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卷烟初烤烟叶820千克;次日0时10分许,计鸭存、孙云灿二人在同一地点被查获,当场从孙云灿驾驶的号牌为云D×××××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卷烟初烤烟叶3640千克,从计鸭存身上查获计账用黑色笔记本一本。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初烤烟叶价格为43.34元每千克,总价格为193296元。 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查关琼于2014年7月15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计何昆在曲靖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张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涉案卷烟、车辆、笔记本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孙云灿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卷烟初烤烟叶,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涉案数额为193296元,被告人孙云灿涉案数额为157757.6元,均属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关琼、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孙云灿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自如、查关琼、李榕坤、计何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计鸭存、孙云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如、李榕坤、计何昆、计鸭存、孙云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查关琼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如在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计鸭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计鸭存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计鸭存的涉案数额不应以193296元计算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关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自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榕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计何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计鸭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云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被告人的卷烟初烤烟叶4460千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李榕坤、孙云灿的作案工具云A×××××江淮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云D×××××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计鸭存的黑色笔记本一本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建斌 人民陪审员 曾发国 人民陪审员 段兴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