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有福与被告林金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有福,林金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林有福,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金刀,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福与被告林金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有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有福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