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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连生与张学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生,张学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张连生。被告:张学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生与被告张学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富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