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庆元、祝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代庆元。被执行人祝腊梅,系代庆元之妻。本院在执行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庆元、祝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代庆元、祝腊梅应于2015年1月9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祝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62×××17上的全部存款解除冻结。二、将祝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62×××17上全部存款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水金信分理处账号为17×××08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毛庆根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