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288号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589-3。法定代表人燕智,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旷渝练,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姣,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群力镇东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629-5。法定代表人向文文,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逸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克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9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182-7。法定代表人张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嘉州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018-3。法定代表人曾维才,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周明兵,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2元,减半收取1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海丰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