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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何泽云申请宣告何林基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泽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何泽云,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何泽云申请宣告公民何林基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泽云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称,其父何林基于2000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何林基失踪已满4年时间,故申请宣告何林基死亡。经查,何林基,男,19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锅炉总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街*号4-3。何林基于2000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何泽云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林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何林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何林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林基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何泽云作为何林基之子,现申请宣告何林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何林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