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浒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芳诉被告周建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浒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长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性格相差极大,经常相骂吵架。生育前被告及其家人认为原告不会生育而对原告意见很大,经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使原告无安全感,婚姻很不稳定。2010年生育小孩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从不给原告钱用,并长期无所事事,反而要原告交付在其妹妹处生活半年的生活费5000元。被告的无理取闹,对原告的不信任及怀疑逼原告离婚,致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年7月双方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因被告母亲干预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理由存在很多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我与原告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为原告不重视家庭、感情,经常网上与陌生人聊天。再三劝告其珍重感情,令其改正,但其屡教不改,因而才在争吵中提出离婚,实际为挽救婚姻。我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且我们的感情尚未破裂,小孩还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请法院维护我们这个不该解体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4月23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6日生育婚生子周某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答辩状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划分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年轻夫妻在生活中难免发生争吵,双方性格、脾气的摩合需要时间及双方的耐心、宽容。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承担起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六年,说明双方已建立相当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也是原被告维系、加强夫妻感情的纽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完全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伦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