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吴靖、吴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吴靖,吴联伟,梁家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陆志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安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靖,男,住柳州市。被告吴联伟,男,住柳州市。被告梁家莲,女,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吴靖、吴联伟、梁家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