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林浩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19965-4。法定代表人沈廷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6593-0。法定代表人詹建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3065-5。法定代表人叶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廷尧,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英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詹建安,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秀菊,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沈庭光,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建峰,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346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在银行的存款21346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