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