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代守伦、代建英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守伦,代建英,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3号原告:代守伦。原告:代建英。上列原告方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卫兵。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伦、代建英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守伦、代建英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