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赵某甲,男,现住本村。被告赵某乙,女,现住本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