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宇与被告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宇,秦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384号原告刘晓宇。被告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宇与被告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诉讼费用11000元,立案时缓交5500元,现需补交110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补交诉��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催交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