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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姜斌诉赵惠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斌,赵惠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姜斌(反诉被告),男,53岁。被告赵惠莲(反诉原告),女,40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姜斌(反诉被告)与被告赵惠莲(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