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桂善与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善,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吴桂善,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李春磊,蓬莱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英,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邹迎光,蓬莱市小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善与被告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善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玉南人民陪审员 姜作先人民��审员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