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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桂善与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善,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吴桂善,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李春磊,蓬莱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英,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邹迎光,蓬莱市小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善与被告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善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玉南人民陪审员  姜作先人民��审员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