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伟与杨XX、徐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杨XX,徐炳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3号原告周伟。被告杨XX。被告徐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杨XX、徐炳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