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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罗华荣、成都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肖伟,职务行长。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