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光友与陈瑞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友,陈瑞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陈光友,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安居区人。被告陈瑞中,男,生于1965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友诉被告陈瑞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光友负担。审 判 长 邱文彬人民陪审员 郭 佳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