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赵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连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