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辉与王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王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陈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王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