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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青峰与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峰,廖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青峰。被告:廖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峰与被告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峰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青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圣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