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艳杰诉被告韩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杰,韩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60号原告郑艳杰,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韩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中县。原告郑艳杰诉被告韩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