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朱思旭。法定监护人马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