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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秀华与杨萍、杨振、杨双、杨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华,杨萍,杨振,杨双,杨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何秀华,女,85岁。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萍,女,51岁。被告:杨振,男,60岁。被告:杨双,女,58岁。被告:杨成,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华诉被告杨萍、杨振、杨双、杨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