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秀华与杨萍、杨振、杨双、杨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华,杨萍,杨振,杨双,杨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何秀华,女,85岁。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萍,女,51岁。被告:杨振,男,60岁。被告:杨双,女,58岁。被告:杨成,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华诉被告杨萍、杨振、杨双、杨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