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二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静平与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平,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二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静平,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山西柳林县南门外西街3号东街**组。被告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季。原、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欲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离石滨河北东路的房屋,2011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入会协议书,原告交纳会费20万元。被告承诺,原告预订的楼房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至今未动工。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入会协议书;退还原告会费20万元及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龙湾福邸会员入会协议书、会员手册、会员卡。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入会协议书,并交纳被告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龙湾福邸会员入会协议书》,约定,原告交纳被告20万元,成为被告龙湾福邸普通会员。协议第三条第6项规定,原告有自由退会的权利。未约定退会违约责任。签订协议的同时,原告收到会员手册一份,手册上有如下内容:交纳人民币20万元,签署《龙湾福邸会员入会协议书》后,领取面值人民20万元的会员卡一张,即可入籍龙湾福邸会员,成为会员即可选购龙湾福邸任何房源,购房时20万元会费冲抵房款,并可享受92折优惠。申请退出会籍,原额退款,会籍取消。原告出示编号为NO-007龙湾福邸会员卡一张,卡上有普通会员卡、面值人民币20万元等内容。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4月22日签订了龙湾福邸会员入会协议书,原告出示的NO-007号会员卡表明原告已实际交纳了被告20万元。按照会员手册上的内容,会员可任意选购龙湾福邸的任何房源,享受92折优惠。入会协议、会员手册、会员卡表明,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至今,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入会协议和会员手册,原告可以随时退会,被告应全额退还入会费。也就是说原告随时可以解除预约协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预约款20万元。入会协议、会员卡未约定退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静平与被告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龙湾福邸会员入会协议书》。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山西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静平入会费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456元由被告减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