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振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26号罪犯刘振梁,又名刘贵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6254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刘振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7694.24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梁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面点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0.6分。本次考核期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