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前郭县检察院诉杨柱国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柱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柱国,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大围子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柱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初明家室内,盗走索尼牌DSC一W530数码相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315元。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田丽薇家室内,盗走男士黑色棉服一件、监控器探头及磁盘各一个。之后,又窜至张宝家室内,盗走长虹牌黑色液晶电视机一台、新乐牌双筒洗衣机一台、电压力锅一个、电磁炉一个、银手镯一对及被罩、窗帘、床单等物品。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双筒洗衣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4年9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吴国忠家院内盗走2米长金属线一根,被告人杨柱国逃离现场后被红星村村民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柱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初明家室内,盗走索尼牌DSC一W530数码相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315元。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田丽薇家室内,盗走男士黑色棉服一件、监控器探头及磁盘各一个。之后,又窜至张宝家室内,盗走长虹牌黑色液晶电视机一台、新乐牌双筒洗衣机一台、电压力锅一个、电磁炉一个、银手镯一对及被罩、窗帘、床单等物品。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双筒洗衣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4年9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柱国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吴国忠家院内盗走2米长金属线一根,被告人杨柱国逃离现场后被红星村村民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柱国供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前郭县红星村屯里溜达,溜达到屯中间时,发现一家院里墙角处有一根外表带黑皮类似电话线的一米多长的金属线,我就从这家大门西侧的铁栅栏跳进院里,我进院里后从这家窗户往屋里看了看,屋里没人,我就在墙角处把这根金属线拽出来,又从跳进院里时的铁栅栏处跳出来,这时我发现有一个男的看见我进院了,我出院后往屯东走,后来屯里出来一帮入追我,还有在我前面堵我的,我想这是因为我偷人家那根金属线被发现追我的,我就把这根线扔了,之后我就开始跑,这帮人见我跑就追我,后来他们把我追上了,紧跟着他们就有人报警了。我住处那个银灰色索尼相机是我被刑拘前一个月(大约2014年8月份)在长春花800元买的二手相机;黑色长虹电视机和白色新乐洗衣机是我被刑拘前4、5天(大约2014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多在红星村西边查干湖小区附近花700元从一个收废品的老头手里买的,电视机花500元,洗衣机花200元;监控磁盘是我买完电视机、洗衣机后的两三天在红星村西头高速公路桥下66路公交车站点旁边的铁栅栏里捡的,当时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有一件红色被罩和两幅红色窗帘,这两样东西是买电视机、洗衣机时带的,被罩是包电视用的,窗帘一幅装在洗衣机里,另一幅包洗衣机了。2、被害人吴国忠陈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1点左右我外甥杨春光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家进小偷了。当时我正在外面干活那。今天没人在家,我没理会有没有这根黑皮电线。3、被害人初明陈述:我家前段时间被盗了,当时想钱不是太多就没报案,听说你们派山所在我们村昨天抓了个小偷,我来看看是不是我家也是他偷的。2014年9月18日晚上8点多发现的,我家住红星村村子中间挨着治保主任家,是一台银色索尼相机,2012年9月花699元在巴特尔国美电器买的,型号是DSC-W530,产品条码是9901320,内存卡是8G的小卡,小卡外有个大卡托,相机还栓着原机的灰色相机带,装相机的是黑色布的四周带拉锁的相机套,相机套不是原机的,是我在市场花20元买的。我家当时没人在家,我是中午1点多钟在家锁门走的,走前还看见索尼相机在我家炕的中间放着,晚上8点多钟回家时,看见相机不见了,挨着炕的窗户被撬开了,我走时是关好窗户走的。4、被害人张宝陈述:我家被盗了,2014年10月12日我才发现的,我家租住的前郭镇红星村田丽薇家平房。被盗了一台黑色42寸长虹液晶电视,2012年2月份花4000多元买的,一台白色双筒洗衣机,2012年花1000多元买的,还有2个床单(一个红色、一个粉色),还有四个被罩(2个红色,另2个忘了),还有2套窗帘(一套红色的,另一个米黄色的),还有一个半球电压力锅,2012年花400多元买的、还有一个电磁炉2012年花100多元买的,外另外还有一对银镯子,总价值10000元左右。我是今年7月份在前郭镇红星村租的田丽薇家平房,租完后我们夫妻就到大庆打工去了,一直到现在都没回来过,昨天中午房东田丽薇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这才知道的,回家一看家里被翻动乱七八糟,家里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压力锅、电磁炉等物品都被盗走了,今天就来报案了。5、被害人田丽薇陈述:我家平房有个房户,他租的是东面那小屋,房户租完房子两口子就出门打工了,经常不在家,我也得快一个月没回家去了,2014年10月12日下午,我到那一看,房子的后窗户被人撬开了,租出去的东面那小屋被人翻动了,但都有什么东西被盗不清楚,我家西屋也有翻动,我放在西屋铁柜里的一件男士黑色棉服被盗了,再就是屋里的监控器探头及磁盘也被盗了,别的没发现丢什么,这件棉服是我丈夫的,是2013年冬天买的,当时花1080元,现在大约值700元左右,监控器探头及磁盘值500元左右。6、证人杨春光证言:2014年09月24日12点多钟我自己在回家时,看见有人跳我老舅吴国忠的铁栅栏,并进老舅吴国忠家的院了,我就给村长刘德生打电话,告诉村长刘德生有人翻墙进吴国忠院了,后来他被村长刘德生和另外几个人抓住了,村长刘德生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看,我到那一看就是他翻墙进的吴国忠家。7、证人刘德升证言:2014年09月24日下午1点多,我在村委会接到村里杨春光给我打电话说:“村长,有小偷上我老舅家偷东西去了。”我就跟他说:你先别急着去抓他,先让他偷着,等我回去咱们一起堵他,我就骑摩托往回走一边组织村里的人往杨春光老舅吴国忠家赶,等我们赶到那时他们说那人已经跑了,我们一帮人就在村子里挨个胡同找,后来治保主任王福全给我打电话说小偷在他所在的位置,我们就赶过去,当时那小偷还在跑,我们就一起把他给堵那抓住了,王福全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去后就把那小偷带回派出所了。8、证人曲占海证言:2014年9月24日下午13点来钟,当时我正好和刘德升在一起,刘德升接到杨春光的电话,杨春光说有人进他老舅吴国忠家偷东西,我和刘德升就急忙开车到屯里找到杨春光问了一下情况,之后我开车拉着他俩在屯里就开始找这个小偷,找了一圈没找到,我就回家了,他们在屯里又继续找,后来我听说这个小偷被抓住了,送到派出所了。9证人秦海龙证言:2014年9月24日中午12点多钟,我在街里的饭店吃饭时,我们村的治保主任王福全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和我说,快开车回村部接他,有小偷进村民屋了,我就马上开车到村部接的王福全,我俩一起到的村民吴国忠家门前,当时村长刘德生在场说,等他到时小偷就跑了,这时王福全就和我说开车到前面看看去,我就开车往吴国忠家的东面走,当我开车拐过一个弯,到我们村的南道时,我在车内就看见一个我不认识男的上身穿红色半截袖,下身穿黄色裤子,我就给王福全打电话问那个小偷穿啥色衣裤,王福全在电话里告诉我,那个小偷穿红色半袖黄色裤子,我一看和这个人穿着情况相符,我就开车到他跟前,我在车内就向他打听道,这时他没说话,从后屁股兜掏出一把卡簧刀,随后掉头往东跑,我也把车掉头追,追上他时,他又掉头往西跑,我也下车往西追他,这时王福全还有不少村民在我后面一起追,当我们追到北侧胡同时,村长刘德生骑着摩托车把他截住了,这时我们也到了,就把他按在地上了,村长刘德生就给杨春光打电话让他来认人,一会杨春光来了,看完他后确定就是刚才去他老舅吴国忠家院里的人,治保主任王福全就打电话报警了,经过就是这样。10、证人陈立影证言:2014年8月31日认识的杨柱国。认识当天我就跟他去孙喜村他租住的房子一起住的,2014年9月4日。搬到红星村的。他往家拿回来一台银色的数码相机一还带个黑色的套;还拿回来一台黑色液晶长虹牌电视机,挺大的,具体多大英寸我不知道;还拿回来一台白色双缸洗衣机,具体什么牌的我没注意,还有一套红色的窗帘,还有一个红色的被罩,还有一个黑色的机顶盒。这些东西都是搬到前郭镇红星村后拿回家的。大约9月17-18日的白天下午4点左右他回家时带回去一个银色数码相机,他说是他二哥的,大约21日左右一天晚上我俩躺在床上看电视,一直看到10点多,我睡着了,我记得我睡觉时他还没睡,倚着床在那看电视来着,等到早上4、5点钟我醒来时就发现他不不知道从哪拿回来的液晶电视和洗衣机什么的,当时他正在地下摆弄那些东西,当时我问他那些东西哪来的,是不是偷的,他说:你别管了。我问过他:你整那些被干啥?他说:我就是喜欢花被,看到喜欢的我就买,在外边干活时我也愿意使新被,他还说他以前卖过被罩,说在在广场卖过,我以前跟他聊天时看手机微信里有照片。11、证人王福全证言:我是前郭镇红星村治保主任,2014年9月24日下午1点多,我们村村长刘德生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偷在杨春光的老舅家要偷东西,你过来咱们一起去抓他。”我就赶紧过去了,到那时人已经不见了,我们就问明白那人长啥样穿什么衣服后就在村里找那人,我就赶紧顺着南头的胡同跑去找那人,结果在一个胡同里看见那个人奔我的方向跑过来,我就上去要截住他,这时有个妇女喊“加小心,他手里有刀”,我就没敢靠前,他从我身边跑过去后我就又在后面追他,这时村长刘德生,还有秦海龙他们也追上来了,那人跑得很快,村里赶来抓小偷的人也越来越多,后来刘村长骑摩托先追上他把他堵住,我们一大帮人追上去把伯抓住了,然后我就打由话报警,你们警察到场后就把他带回来了。12、收缴、返还笔录:从被告人杨柱国处收缴银灰色索尼DSD-W530数码相机返还给初明;从被告人杨柱国处收缴黑色长虹牌42寸ITV42750X液晶电视机一台、白色新乐牌XPB70-8122S双桶洗衣机一台、红色被罩一件、红色窗帘两幅返还给张宝;银灰色索尼DSD-W530数码相机返还初明;从被告人杨柱国处收缴监控器硬盘一个返还给田丽薇。13、现场勘察卷宗。14、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4)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长虹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估价额为800元;白色新乐牌双桶洗衣机一台,估价额为300元。前价认字(2014)1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索尼DSD-W530数码相机,估价额为315元.1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年9月4日刑事判决书:杨柱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杨柱国于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16、抓捕经过:抓获。17、被告人杨柱国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成年人,2003年9月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有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杨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 中审判员 初 洪 伟审判员 刘 红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书记员 孙严求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