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郑某某,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