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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郑某某,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