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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郭亚飞与郭明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飞,郭明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郭亚飞,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学,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明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郭亚飞与郭明强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飞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弼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